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1008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木江*******,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木江*******。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晚,违法行为人韩××伙同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长沙市芙蓉区××××酒店内及周边,散发涉黄招嫖小卡片,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经过;证据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5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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