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决字[2025]第0560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早上9时许,违法行为人曾XX在XX镇XX村手持木棍打了唐XX的头部、腿部,造成唐XX头部、腿部受伤,经鉴定,唐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XX的陈述;受害人唐XX的陈述;现场照片;监控截图;伤情鉴定文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曾**已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