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河)决字[2025]第0419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植县河口乡塘坊*******,现住桑植县河口乡塘坊*******。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9时许,龚X胜将龚X汉种植在桑植县河口乡塘坊村龚XXXX湾自家土地的黄柏树剥皮4株,在剥完4株黄柏树皮后,龚X胜将赵X绒(龚X汉儿媳)种植在图X湾自家土地的黄柏树苗拔出土地并扔在旁边的地表上,造成赵X绒种植的800株黄柏树苗枯死。2025年7月3日9时许,龚X胜把龚X汉种植在桑植县河口乡塘坊村龚XX湾自家土地的黄柏树剥皮2株。龚X汉种植黄柏树的土地和赵X绒种植黄柏树苗的土地均属于龚X奇管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照片、赡养协议、土地确权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六十四、3、(3)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日。因龚**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