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下午17时许,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XXXX集团员工宿舍大楼一楼食堂门口,附近村民邹xx驾驶一台电动三轮车到食堂门口停下,随即在车上拿盆子并用手去捞潲水桶里的骨头装到盆子里,门口值班保安欧阳xx见状就上去劝阻,口头告知对方邹xx食堂的潲水已对外承包叫其离开,邹xx不听劝阻执意要捞潲水桶里的骨头,后双方发生口角,争吵持续了十分钟左右,后邹xx一拳打到欧阳xx牙齿部位,导致欧阳xx一颗上门牙脱落,经永州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欧阳xx11牙创伤性缺如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笔录;2、违法行为人笔录;3、证人笔录;4、监控视频;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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