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48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4年10月15日09时许,田X为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益口健口腔医院门口电梯处,与李X元争夺电梯的时候发生口角,李X元拉了田**一下,然后双方互相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田X为用右手拳头将李X元左边头部打了两拳,之后双方又互相拉扯了一会以后,田X为又用右手拳头打了李X元左边脸部两拳,造成李X元受伤。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X元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双方在民警的调解下达成和解,田X为因无力支付调解协议内规定的赔偿款,现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视频监控;4、伤情鉴定;5、治安调解协议书;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