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茶)决字[2025]第0152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木江*******,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木江*******。
  现查明:2023年1月18日,梁X林因缺钱便通过微信聊天联系其姐姐谎称自己因诈骗被凤凰县公安局拘留,梁X林使用两个微信小号假扮成其朋友与凤凰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分别骗取其姐姐200元与800元。同年1月30日,梁X林又因缺钱便联系其朋友张X(已另案处理)让其假扮凤凰县看守所管教,骗取了梁X林姐姐2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询笔录、到案经过、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违法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其他诈骗罪于2023年03月2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04月04日被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刑拘一日折抵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