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珠)决字[2025]第031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唐x和杨xx误使用张xx工程队的竹夹板,张xx对唐x和杨xx进行辱骂,唐x和杨xx气不过便与张xx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张xx倒地,唐x看见张xx倒地之后也躺在地上,唐x和张xx躺在地上互相用脚踢对方的腿部,杨xx看见张xx在踢唐x便上前用脚踢张xx的左腹部。经医院检查,张xx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