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55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2时许,违法人刘立进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桥头捆鸭饭店吃完饭,将未吃完的鸭肉打包,将打包盒挂在自己的电动车,随后返回店内上厕所,上完厕所后因喝多了酒,找不到自己的打包盒了,就在饭店吵闹,随后饭店老板谢婷和其婆婆陈先凰在店门口刘立进的电动车上找到了打包盒,刘立进依旧不罢休,还电话叫来刚开始一起在吃饭的违法人邓**,两人一起在饭店吵闹,民警出警在现场,在民警处理的过程中,饭店老板谢婷与其婆婆陈先凰多次跟刘立进、邓**道歉,刘立进、邓**依旧不依不饶在饭店吵闹,刘立进向老板谢婷索要两包和天下香烟,两人无视民警的劝阻,在饭店吵闹了20余分钟。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