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中)决字[2025]第0709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2时左右,违法行为人欧阳X平饮酒后将身上的衣服、裤子全部脱掉,并赤裸着身体走在宁远县中和镇XX村集市往XX完小方向的马路上。村辅警欧阳XX发现后进行制止,欧阳X平不听劝阻继续赤裸着身体走在马路上,其行为造成周边的妇女、小孩不敢出门等其他较大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