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659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上9时许,违法行为人郭**去完朋友家路过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山上山野餐酒咖外,看见一辆电动车,因手头紧,郭**趁四下无人,通过重新连接电动车电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随后将电动车偷走骑回自己家中,第二天郭**将电动车骑至雨湖区八仙桥附近卖掉,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材料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视频监控截图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5.对案笔录6.现场指认照片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主动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