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26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宁家坪*******,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5月28日06时许,王某平驾驶湘C15014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广技路由南岭路往解放北路方向行驶,至湘潭铁路工程学校地段时,与相向而行由冯某俊驾驶的湘C5KX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冯某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平驾驶车辆离开现场。2025年5月29日9时许,王某平到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湖大队投案。2025年6月12日,经湘鉴证司鉴[2025]临鉴字第905号《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冯某俊本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25年6月26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第430302120250000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平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平在明知发生道路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冯某俊扶至路边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事实有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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