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交)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现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
  现查明:2025年05月13日22时许,会同县交警大队在会同县林城镇XX医院路段开展夜查酒驾专项行动时,发现湘N2TW86小型轿车驾驶人唐X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53mg/100ml。另查明,唐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份被怀化市高速交警洪江支队查获并处罚,唐X的行为构成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唐X的陈述和申辩;2、查获经过及照片;3、 前科材料;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6、人员信息、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7、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