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县)决字[2025]第0319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驾驶一辆豪爵牌HJ125T-9D型号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通道县县溪镇涵洞附近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张XX所驾驶的车辆未登记上户,其本人也未曾考取过相关驾驶证照,其行为已构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和申辩;2.现场查获照片;3.车辆、驾驶证信息查询;4.整车公告信息;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