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交)决字[2025]第069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茅*******,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4年12月19日02时56分许,何XX驾驶湘E78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望城区XX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时,恰遇王X驾驶湘ADV1XXX小型轿车在其前方同向等待交通信号灯,两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何XX驾驶湘E78XXX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现场。经查,何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何XX的行为已构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材料、违法前科材料、交通事故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