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印)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中午,违法行为人朱X骑摩托车到双峰县XX乡XXX村,用自制的套狗工具圈走了村民贺XX家喂养的土狗,之后将土狗用袋子带回家后宰杀吃掉,案发后,朱X主动退赔给受害人贺XX1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朱*赔偿了受害人被盗损失并取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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