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不决字[2025]第0213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英才*******,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英才*******。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杨**因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我局查获。经调查,杨**分别于2025年3月6日、4月4日向他人微信转账900元、600元疑似用于购买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因收款人尚未查证,且杨**拒不承认相关违法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存在非法买卖、使用危险物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述;交易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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