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蓬源*******,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蓬源*******。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06时许,刘启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周桂英自衡东县蓬源镇东方村2组往蓬源镇石枧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蓬源镇东方村2组地段,遇违法行为人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微型客车自蓬源镇云集村往蓬源镇蓬源社区方向行驶,因刘启莲进出道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部位与无牌微型客车车头右侧保险杠相撞,致刘启莲、周桂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胥**的陈述与申辩;无证查询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查询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胥**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胥**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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