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673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蕉溪镇,现住浏阳市集里街道太*******。
  现查明:杨××与唐××系朋友关系,杨××在浏阳市淮川街道××商圈经营一家××米粉店。2025年7月1日中午,唐××到杨××店里找其喝酒,两人从中午喝至下午四点左右,后唐××提出要带杨××出去玩耍,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杨××。杨××收款后,不愿跟随唐××出去,并拒绝退款给唐××,因此,双方起了争执。后杨××站起来揪住坐在桌子对面的唐××的耳朵并用右手将唐××指着她脸部的手指拗住。唐××吃痛之下站了起来,用右手扇了杨××一个耳光,并将杨××狠狠的推开撞在收银台上。杨××起身后,揪住唐××的衣服不肯放手,并扇了唐××两三个耳光。后唐××拿起桌子上的纸巾盒砸向杨××的头部,导致杨××头部破了一个约三厘米长的伤口。之后店员罗××报警,民警赶赴处警,杨××不肯罢休,持店内菜刀追砍唐××,民警将菜刀夺下将双方带回处理。
  以上事实有1、杨XX的陈述与申辩;2、唐XX的陈述;3、罗XX的陈述;4、现场监控视频;5、调解不成功的协议;6、到案经过;7、病历资料;8、杨XX的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