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02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向××为图财,将自己名下的浦发银行卡(62179326××××0879)出借给他人转账20000元并在长沙浦发星沙支行柜台取现转入对方指定账户19500元,获利500元;同年07月05日10时许,将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卡(6214837××××25382)出借给他人转账19000元并取现转入对方指定账户18000元,获利1000元,两次总计非法获利1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受害人笔录、取现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