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决字[2025]第135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3年07月份至今,杨xx在平江县xx街道xx小区一单元2102室自己家里,将家里面的电线接到物业的公用电线上,盗窃了xx小区物业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和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用电。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勘笔录、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