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同)决字[2025]第168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茅草街镇沉排*******,现住益阳市南县茅草街*******。
  现查明: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违法行为人张xx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线通过网络以“地下六合彩”的方式开设赌场,仍帮助上线抄写码单、统计、上交赌资及兑奖,从中赚取提成。期间,违法行为人张xx从罗xx(另处)以及参赌人员谢xx、张xx、甘xx(均另处)处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8万余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9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身份信息、检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张**被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