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澧)决字[2025]第007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2时01分许,王××在明知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公安机关吊销的情况下,仍驾驶号牌为湘J2××××小型轿车,由长沙市出发前往常德市澧县,在行驶至二广高速××收费站出口内广场时,因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人车合一照片、公安内网驾驶证信息查询件、公安内网车辆信息查询件、身份证复印件、历史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