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0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天堂*******,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天堂*******。
现查明:2025年05月19日20时许,蒋XX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湘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宁远县XX被宁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6mg/100ml,经查:蒋XX于2022年03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远县交警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案卷、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查获经过、查询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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