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文)决字[2025]第167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中和*******。
现查明:2025年7月07日,违法行为人刘xx明知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赣CHxx70危货车从江西省万载县xx烟花厂装载烟花成品至浏阳市文家市镇xx仓库,行驶至文家市镇创业大到时被文家市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清点发现装载烟花成品694件。
以上事实有1、刘xx的陈述和申辩;2、现场指认照片;3、检查证和检查笔录;4、到案经过;5、扣押物品清单;6、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证明;7、户籍资料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烟花爆竹694件)。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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