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桑)决字[2025]第1688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
  现查明:新化县洋溪镇籍人员孙X方于2025年07月03日13时许,骑着一辆红色无牌的男士豪爵摩托车在桑梓镇石窖村XXX组扶X权家偷了5只鸡,价值约800元。在盗窃过程中,被扶X权发现。孙X方在逃跑过程中因路过水洼路段导致摩托车翻车,被扶X权追上,现在鸡已经找回三只,剩余两只飞入山林中,此时孙X方已经逃跑了。2025年7月4日,孙一X方通过家属向扶X权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2025年7月8日,孙X方主动到我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认错认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孙**投主动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