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澄)决字[2025]第166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现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3时许,违法人张xx驾驶车牌为赣JTxxx9黑色小型普通客车,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装载46小包鞭炮,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xx出口花炮厂运输至浏阳市永和镇,途径浏阳市澄潭江镇xx村xx片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2、指认照片;3、赣JTxxx9车辆查询证明;4、入库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鞭炮46包)。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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