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石牛*******,现住双峰县永丰街道书*******。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X与受害人贺XX系情人关系,期间双方因感情产生矛盾,2025年7月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到永丰街道XX路1XX号XX养生馆找贺XX,要求其退回戒指礼物钱,两人发生争吵,罗XX就掐贺XX的颈部将贺XX推到沙发上几次,并扯了贺XX头发,造成贺XX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诊断证明、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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