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禁)不决字[2025]第0280号
违法行为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小淹*******,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小淹*******。
现查明2025年4月份,宋XX伙同胡XX、李X在安化县小淹镇宋XX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0.2克冰毒;2025年6月中旬,宋XX伙同胡XX在安化县小淹镇宋XX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0.2克冰毒。2025年6月26日,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测其尿液毒品成分呈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通知书、卡口照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宋卫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吸毒,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宋卫东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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