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83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白马渡*******,现住湖南省道县白马渡*******。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18时许,彭XX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途经道县营阳大道与湘源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其结果为: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因彭XX涉嫌危险驾驶,经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示证件将其带至道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至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彭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9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彭XX于2022年04月27日11时25分许在道县道州北路1014(6450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处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因其罚款已在交管系统中缴纳,本次处罚不再缴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饮酒驾车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交警系统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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