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安)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高桥镇高桥*******,现住高桥镇高桥村1组*******。
  现查明:2025年1月至今,李**以向张毕满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微信向张毕满下注,并通过微信转账进行赌资的结算,李**每次买地下六和彩下注1000元左右,总共购买地下六合彩30余次,李**在张毕满手中买地下六合彩赢了10000元着。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李**本人的陈述与辩解、张毕满的讯问笔录,张毕满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违法事实,建议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对李**违法所得10000万元进行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