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枨冲*******,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枨冲*******。
现查明:唐XX与杨XX系朋友关系,杨XX在浏阳市淮川街道XXX商圈经营一家XX炒米粉店。2025年7月1日中午,唐XX到杨XX店里找其喝酒,两人从中午喝至下午四点左右,后唐XX提出要带杨XX出去玩耍,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杨XX。杨XX收款后,不愿跟随唐XX出去,并拒绝退款给唐XX,因此,双方起了争执。后杨XX站起来揪住坐在桌子对面的唐XX的耳朵并用右手将唐XX指着她脸部的手指拗住。唐XX吃痛之下站了起来,用右手扇了杨XX一个耳光,并将杨XX狠狠的推开撞在收银台上。杨XX起身后,揪住唐XX的衣服不肯放手,并扇了唐XX两三个耳光。后唐XX拿起桌子上的纸巾盒砸向杨XX的头部,导致杨XX头部破了一个约三厘米长的伤口。
2025年7月1日事发后,店员罗XX报警,派出所将双方带回了解情况,并跟双方约定等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视情处理该案,双方均同意。2025年7月7日20时许,唐XX饮酒后独自来到杨XX的××米粉店,并拨打杨XX的电话想将其约出将双方打架的事情私下解决,但杨XX根本不理唐XX,后唐XX为了逼杨XX出面,扬言要将店内的煤气罐点燃实施爆炸,并在扬言后持打火机走至店内存放煤气罐的部位,做出拧煤气罐的动作。店内服务员罗XX随即和店内的顾客一起撤至店外,并拨打电话将店内情况告知杨XX,杨XX在查看店内监控后报警。
以上事实有1、唐XX的陈述与申辩;2、杨XX的陈述;3、罗XX的陈述;4、现场监控视频;5、调解不成功的协议;6、到案经过;7、病历资料;8、唐XX的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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