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668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
现查明:2025年4月份以来,孙××通过微信视频号发布出售湘30的视频,后通过视频下方留言添加了罗×微信。经查明,2025年5月份,孙××在浏阳市大瑶镇一村镇涵洞口位置以430元一件的价格从“猴子”(在逃)手中购买5件湘30,后转手以430元每件的价格出售给罗×,孙××从中非法获利150元钱;2025年7月5日,孙××在浏阳市大瑶镇一村镇涵洞口位置,分别以280元每件以及130元每件的价格从“猴子”(在逃)手中购买12件湘30以及5件响中王,后转手分别以380元、12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罗×,孙××从中非法获利960元钱。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孙××的陈述和申辩;2、违法人罗×、胡×的陈述;3、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7、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孙**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日,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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