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谷)决字[2025]第0935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大*******,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大*******。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4时许,颜××在邵阳县××镇李子村用手锯锯了唐××家旁地上的17棵桂花树(其中锯断14棵,三棵未断)、一棵竹子以及用铁锤将唐××家鸡棚的柱子砸断。
  以上事实有颜××的陈述与辩解;报案材料;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