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决字[2025]第0790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象鼻*******。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田**于2020年1月份期间在怀化市鹤城区象鼻子火车站工务工区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两次盗窃铁路废旧滑床板共8块,将所盗滑床板送至怀化市鹤城区象鼻子附近废品收购站变卖获利,经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8块滑床板的价格总计为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转账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2017年06月06日,因唐兵、张治国等人吸毒案,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08月08日,因田**吸毒案,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强制戒毒。2020年01月13日,因彭均、田**吸毒案,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1月1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日。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