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宏****,地址:,法定代表人:谢***
  现查明:2024年09月27日,湖南宏****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