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672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
  现查明:2024年4-5月份期间,肖XX为了非法获利,在明知施XX(已做行政处罚)是邮寄危险物质儿童烟花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位于浏阳市关口街道的中通快运点为其提供邮寄服务。如:2024年4月份的一天,肖XX通过自己的中通快运点帮助施XX邮寄一个含有儿童烟花的单号为:800066XXX137的包裹至浙江;2024年5月份的一天,肖XX再次通过自己的中通快运点帮助施XX邮寄一个含有儿童烟花的单号为:800071XXX181的包裹至吉林。2025年7月8日,肖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肖XX的陈述与申辩;2、施XX、陈XX的陈述;3、现场查获照片;4、到案经过;5、现实表现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肖**减轻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