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交)决字[2025]第113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横板*******,现住隆回县横板桥镇麻*******。
现查明:2021年11月25日肖**因酒驾被行政处罚,2023年10月09日肖**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在隆回县横板桥镇横板桥卫生院门口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因肖**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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