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一)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一渡*******,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一渡*******。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0时许,在新宁县一渡水镇潘家村潘家组,唐**与邻居李平富因两家自建房中间的空地堆积的木料发生纠纷,村干部及政府干部将木料搬放到唐**家旁边。唐**回家后又将木料往李平富家旁边搬,搬运过程中李平富将木料向村道路边搬,唐**从地上捡起一块凹凸不平的石头对着李平富身上砸,导致李平富肩膀受伤。经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平富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平富被砸后往旁边走开,唐**将手中的石头朝李平富砸去,砸到李平富手机,导致手机的屏幕保护膜被损坏。
以上事实有唐×华的陈述与申辩、李×富的询问笔录、陈×娥的询问笔录、现场手机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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