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修)决字[2025]第0980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修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修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晚12时许,违法行为人贺××驾驶车牌为湘HRA980的摩托车在常德市汉寿县××村××村民组盗窃蜂箱一箱,箱内至少有蜂蜜5斤,价值至少580元,2025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贺××在驾驶车牌为湘HRA980的摩托车桃江县修山镇××社区××村民组盗窃蜂箱一箱,箱内有蜜蜂至少3斤左右,价值至少380元,两次盗窃蜂蜜总计价值至少960元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发生和受理情况;2、被侵害人符××、刘××的陈述,证明了违法行为法人贺××盗窃蜂箱的违法事实;3、违法行为人贺××的陈述与申辩,交代了其盗窃蜂箱的违法事实;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了违法行为人贺××盗窃蜂箱的违法事实;5、现场笔录,以及缴获的蜂箱,证明了违法行为人贺××盗窃蜂箱的违法事实;6、到案经过,证明了违法行为人贺××的到案情况;7、户籍证明,证明了违法行为人贺××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因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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