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168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杨*系美食广场的商户,之前在美食广场与人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时光一串”的店铺,后因维权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无果。2025年7月5日晚上,杨*与姜龙、张铁兵、曾东平等美食广场的部分商铺代表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天地人和香茶楼开会,商量美食广场维权的相关问题。经商量后决定在美食广场悬挂一些横幅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由杨*联系制作条幅的广告公司和广告安装人员,谈好条幅制作的价格共计为528元,杨*将制作条幅的相关文字发给了龙凤广告李玉雄当夜制作完成,杨*搭乘姜龙的二轮摩托车在李玉雄指定的地方拿到条幅后,到凌晨三点钟左右在美食广场与广告安装人员见面后,姜龙把杨*送到美食广场后就回家了,杨*就在现场指挥广告安装人员将条幅悬挂在美食广场的牌楼上和部分商户的广告牌上。安装完成后并用微信支付给广告安装人员1000元工钱。杨*在上述公共场所悬挂的条幅被人拍成视频发布于抖音等媒体平台,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