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治)决字[2025]第062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3年08月10日上午十一时许,我队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桂阳县鹿峰街道立X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有正在维修的车辆未按规定登记传送至机修业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