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雷)决字[2025]第0752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凌晨0时许,陶××独自一人从株洲市禄口区家中驾驶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窜至株洲市天元区老街社区××××附近,以溜门入室的方式从附近居民殷××杂物间中盗得一块约六十斤中的铁饼,从附近居民吴××杂物间中盗得书纸、报纸三十余斤及一个十余斤重的铁质晾衣架,得手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 2025年6月27日凌晨0时许,陶××独自一人从株洲市禄口区家中驾驶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窜至株洲市天元区老街社区××××附近,以溜门入室的方式从附近居民殷××杂物间中盗得一斤铁钉、一个铁质榔头、一些钢筋等累计十余斤铁器,得手后被人发现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2025年6有18日,陶××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交代材料,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对案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前科资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2025年7月8日,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