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3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酉港*******,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汉寿县南星路中国农业银行宿舍附近的停车棚内临时起意盗窃一辆黑色的永久牌自行车,之后将自行车骑走。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张**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