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八)决字[2025]第0486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八字*******,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八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X轩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2022年2月4日于海南省三亚市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该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居住在南京市的岳X被诈骗后向徐X轩中国银行卡转入20000元。徐X轩中国银行卡当日进账4万余元,徐X轩非法获利133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没收违法所得(1332元)。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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