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红)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现住湖南省吉首市峒河*******。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0时许,违法嫌疑人龙某成在吉首市西一环××××广告店内打印资料时,在店找印泥翻开店内一桌子抽屉,看到抽屉内现金后,龙**产生贪念,认为从中偷取一部现金不会被发现,后从抽屉内偷取现金250元,店主王某某发现后查看监控并报警,违法嫌疑人龙某成对其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抓获经过、赔偿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因龙**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龙**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