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罗)决字[2025]第012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0时许,古丈县古阳镇河蓬村村民张**在河蓬乡赶集时,在河蓬村桥头一门面内向其他村民表达自己对河蓬派出所在赶集日开展交通排查的不满时,碰见河蓬派出所所长张向云路过,张**随即使用侮辱人格性的语言对张向云进行了辱骂。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案件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张**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