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交)决字[2025]第013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县凉伞*******。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20时03分许,杨X标饮酒后驾驶湘NJXXX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湖南省新晃县凉伞镇美老村猿猴山组路段发生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2mg/100ml,后提取血液进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40mg/100ml。经系统查询发现:驾驶人杨X标于2020年11月04日16时35分在新晃县凉伞镇美老村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过。驾驶人杨X标此次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杨XX的陈述;2、杨XX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3、杨XX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4、杨XX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5、杨XX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7、现场事故照片;8、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剑司鉴【2025】毒鉴字第50号);9、事故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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