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8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03时23分许,黄XX驾驶粤E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路XX路至XX交叉路口路段时,遇XX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5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经查,黄XX曾于2017年10月17日因醉酒驾驶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17年10月26日接受处罚。黄X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第一次醉驾的处罚决定书,4、公安网查询记录,5、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