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梅)决字[2025]第1357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X在平江县XX镇XX组有纠纷的土地上建屋铺设水管时,违法行为人徐XX上前制止,后双方产生口角,并互殴致伤。违法行为人徐XX、徐XX于2025年7月8日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