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交)决字[2025]第068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碧溪*******,现住望城区月亮岛街道*******。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0时49分许,在长沙市望城区XXX街道XX路XXX路口,王XX饮酒后驾驶粤TY8XXX小型轿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36毫克/100毫升,经查,2025年05月11日03时09分,在长沙市望城区XX路,王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王XX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王X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在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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